例外-耆老社區可拒租有小孩家庭
例外-耆老社區可拒租有小孩家庭
白瑩霞說,HUD負責執行公平住屋法,該法規定不論出租或出售房子,房東、屋主或其經紀,都不得以潛在房客或買家的種族、膚色等因素,拒絕出租或出售房子,明明有房子卻說沒有,提供因人而異的優惠或只向特定群體做廣告宣傳等。
針對不得歧視的家庭狀況,係指有不滿18歲小孩或將有小孩降臨的家庭。也就是說,房東或屋主不能因為潛在房客或買家有這種情形,就不出租或出售房子給他們,如此將涉及歧視。
但並非沒有例外,國會通過的「默菲太太的豁免」(Mrs.Murphy's exemption)即為例外。該項豁免最初是基於死掉丈夫的默菲太太為了想有額外收入,擬將一間臥房分租,又擔心遇到壞的男房客,因此國會通過准許有這種情形的房東,有權選擇房客性別。但類似情形的招租廣告仍不得有歧視字眼,如不得強調只限某個族裔。
白瑩霞說,另一個例外是如果房子座落在上年紀人士社區,則可拒絕出租或出售給有不滿18歲小孩或將有小孩降臨的家庭。唯這類社區居民必須100%是62歲以上,或有80%居民是55歲以上。
白瑩霞說,西敏市越裔社區曾發生越裔房東以多單位公寓擬整修,要求居住多年的房客30天內搬出去,最後公寓整修好後卻只租給越裔房客的歧視事件。類似事件若有人申訴,HUD會展開調查,若屬實會要求雙方和解。如果不能和解且真有歧視,將交給行政法庭處理,或透過民事法庭提起民事訴訟,要求賠償精神等損失。
而在聯邦法與加州法有衝突時,以較嚴格者為準。
房地產律師陳威律說,加州公平就業及住屋法禁止屋主出租或銷售住宅時,要求潛在房客或買家必須是某種族裔或婚姻狀況。並禁止對房客或買家的族裔、膚色、宗教、婚姻狀性(即有無子女)、國籍、祖先、家庭狀況、是否殘障、性取向與年齡等歧視。
但法律允許與人分租房間,且與室友共用浴室、廚房等公共設施時,在刊登廣告時指定室友性別。因有房東是單身女子,不適合將房子租給男性,故廣告強調只限女性房客並不違法。
房地產律師陳健友說,不論是聯邦或加州的公平住屋法,得以豁免適用法規的情形都很狹窄。如一棟有四間臥房的房子,如果房東未住在裡面,純粹是為了出租,招租廣告就不能註明只收女性房客,更不能說優先考慮某種宗教、沒有殘障或某種族裔的房客。如果房東住在裡面,且與房客分享某些居住設施,固可挑明只收某種性別的房客,一樣不可以有優先考慮符合某種情況的房客的字眼,否則將違反公平住屋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