外國居民 苦惱如何報稅?


外國居民 苦惱如何報稅?

【拉斯維加斯訊】
June 10, 2012 06:00 AM | 228 次 | 0 0 評論 | 1 1 推薦 | 電郵給朋友 | 打印

雙重身分居民與「非居民」(nonresident alien)即使外國公民滿足實質居住測試(Substantial Presence Test),還有一些例外情況可讓其選擇不成為美國的「外國居民」(resident alien)。其中一個是「密切聯繫」(closer connection exception)。主要規定是如該外國公民本年在美居住少於183天,且本年在其他國家有tax home(tax home並非字面理解的家,而是指該外國公民最主要的工作地),且該外國公民與tax home所在國具有更加密切的聯繫,那麼該外國公民可以選擇不以美國的「外國居民」在美國報稅。


另外,如外國公民的所在國與美國有相關稅務條約,該外國公民的報稅身分必須優先於美國稅法而根據條約而定。
最後,在某些情況下,外國公民可能在一年過了一段時間後才滿足美國的「外國居民」的界定。如目前不滿足美國的「外國居民」的條件,但下個報稅年就滿足了。對於這種情況,本年可按雙重身分來分別報稅。


綠卡測試


綠卡測試相對清晰。如果外國公民成為美國永久居民,他即成為美國的「外國居民」而需要對全部收入報稅。這個報稅身分會和綠卡身分一同延續,直到放棄或取消綠卡身分。


該美國的「外國居民」身分生效的日期:如果取得綠卡但不滿足實質居住測試(Substantial Presence Test),「外國居民」身分始於綠卡身份起始之日。無論何時獲得綠卡,該綠卡持有者都可選擇全年被視為美國的「外國居民」而報稅。比如在2011年9月15日獲得了綠卡,現在是9月28日,根據綠卡測試,綠卡持有者已被界定為美國的「外國居民」而需對所有收入報稅,即使不滿足實質居住測試的第一個31天的條件。


「非居民」與美國的「外國居民」或美國公民結婚
當「非居民」與美國的「外國居民」或美國公民結婚後選擇共同報稅時,「非居民」可選擇被視為美國的「外國居民」。報稅身分使該「非居民」全年都被視為美國的「外國居民」,即使不滿足實質居住測試和綠卡測試。比如「非居民」小姐和美國的「外國居民」先生結婚並選擇成為美國的「外國居民」和先生一起報稅,但隨後先生因種種原因綠卡被收回並同時不滿足實質居住測試,而使此美國的「外國居民」報稅身分喪失,這時小姐的美國「外國居民」報稅身分也會隨之喪失,他們都將被視為「非居民」。同樣,配偶死亡、離婚也會終止「非居民」配偶的美國的「外國居民」報稅身分。


為什麼一個外國公民會希望成為美國的「外國居民」而對自己的全部收入報稅呢?答案很簡單,這些外國公民成為美國的「外國居民」並不會導致他們多報稅,因為他們根本沒有美國境外的收入。(下)


本文由陳冠英律師事務所(Law Offices of Eric K.Chen)資深法律助理羅越小姐,參照張哲瑞律師文章並修改。聯繫電話702-308-4915,702-638-8886,律師事務所地址4545 Spring Mountain Rd., Ste. 102, Las Vegas ,NV 89102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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